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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署房产分配协议,离婚后男方不认并非忠诚协议,法院判决合法有效 2020-04-09 12:20

夫妻吵架,男方按照女方要求签订财产分配协议,表明如果离婚房子归女方一人所有。后来二人真的离婚,不过在民政局留档的正式《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却并没有对房产分配进行约定,男方也未办理过户,于是女方诉至法院。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案涉房产归原告女方所有。

“离婚复婚又离婚,一吵架就签协议”

“我们之前离过一次婚,2015年复婚后买了房子,登记在二人名下,孩子今年13岁。”据原告小丽陈述,2018年6月,她发现丈夫小强和同事打牌,发生争吵。次日,二人在家中签订了一份《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房产及一切装修、家具、家电等全归女方所有。

到2019年2月,小丽和小强在家中签订《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与《房产分配协议书》一致。小丽说,自己又发现小强打牌,不能遵守承诺,彻底对他失去信任。

庭审中,被告小强陈述自己是“被迫的”:“不止签过这两份,她一吵架就让我签协议,不签就离婚,我完全是为了挽回家庭,不是个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经查,2019年3月,二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其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当时未作约定是因为未携带房产证原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是否发生效力。

法院:认可婚内财产分配协议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书》,采用书面形式对该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了约定,且载明:“如双方离婚,应按本协议确定财产归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

关于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主张受迫于原告而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能证明当时签订该份协议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双方确认该协议由双方自行在家签订等情形,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签订,所以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至于原、被告于2019年2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属于双方在协商离婚时达成的过程性协议,双方并未依据该份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和办理离婚手续,该份《离婚协议书》不发生效力。

2019年3月,本案原、被告在当地民政局申请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据此办理离婚手续,该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书中虽未对涉案房产进行约定,因双方婚姻期间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书》已经发生效力,且与后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并不冲突,所以原告要求将涉案房产判归原告单独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如上,目前已生效。

【法官连线】

签协议一定要慎重,有些当事人觉得自己签协议就是为了哄一哄配偶,并不会实际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提醒,协议的种类不同,效力也不同。“像我们常见的忠诚协议,法院一般是不予认可的,比如约定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但本案中这样的财产分配协议,内容完全没有涉及“再不打牌”这样的字眼,完全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的正式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