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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加强这些医疗人才队伍建设,扩编扩岗! 2020-04-02 14:40

导 语

广东省率先推出措施,完善公共卫生体系...

近日,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中强调了,要实现三级公卫快速响应队伍全覆盖、强化临床医学人才前哨预警意识、扶植培养一批中医药防疫专业人才等。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2022年底,实现三级公卫快速响应队伍全覆盖

疾控机构体系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屏障。《若干措施》明确,依托省、市、县三级疾控中心,统筹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医疗单位和相关部门人才资源,建设素质全面、本领高强、装备精良、能征善战的公共卫生快速响应应急队伍。到2022年底,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共卫生快速应急响应队伍全覆盖。

《若干措施》还明确,要做大做强卫生疾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要按照常住人口万分之1.75的比例核定全省疾控系统编制总量。各级疾控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岗位总额的85%,其中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70%。

要提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才整体素质。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各地新招录卫生监督人员中专业人员比例需占80%以上。健全完善首席卫生监督员制度。

强化临床医学人才前哨预警意识

许多传染病患者,是由临床医生第一时间收治,这就要求临床医生具备快速判断和甄别的能力。

《若干措施》提出,强化综合医院临床医学人才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前哨预警意识、能力和效率,提升临床医学人才应急临床药物实验设计水平和传染病新药应用水平;同时,在珠三角和粤东粤西粤北分区域组建卫生应急救治专业技术队伍;并加强护理人才尤其是高层次护理人才的培养,形成治疗、康复、护理有机衔接的重大传染病应急救护模式。

扶植培养一批中医药防疫专业人才

在此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中医药充分展示了实力。

《若干措施》提出,要扶植岭南特色中医药防疫人才传承发展,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植培养一批高水平中医药防疫专业人才。以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究项目和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项目为重点,完善中医药师承制度,培养熟悉重大传染病救治的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人才;

同时健全省市县三级中医院感染性疾病治疗服务体系,将精通中医药救治经方、熟悉重大急性传染病诊疗规范的中医药专家纳入“国医大师”“名中医”等评选。重视发挥中西医结合防疫人才的重要作用,提高重大传染病的综合救治能力。

完善基层公共卫生人才补充方案

加大高层次公共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在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方面,《若干措施》明确,要夯实基层公卫人才基础保障,要探索开展公共卫生人才“组团式”帮扶,提升欠发达地区和基层一线公共卫生人才服务保障水平;将公共卫生人才纳入紧密型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推动公共卫生人才下沉。

《若干措施》明确,大力培养卫生防护装备研发人才,引进培养一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专门技术人才,提高公共卫生信息化水平。组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援助队伍,组建高水平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智库。

此外,要支持科技研发人才开展协同攻关。搭建高水平科研平台,聚焦临床救治和药物、疫苗研发、检测技术和产品、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动物模型构建、高端医疗装备等主攻方向;并设立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应急专项等。

同时,对与国际组织和有关领域领先国家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优先立项给予支持。鼓励在粤举办国际公共卫生学术论坛和展会,吸引国际公共卫生组织或分支机构永久性落地广东;此外,放宽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审批及名额限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措施明确,鼓励高校增设预防医学、全科医学、生物医药等公共卫生相关学科专业。适当扩大公共卫生及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在2020年专插本招生中增设预防医学专业,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同比增长50%。

记大功的公卫人才,给编给职称

在公共卫生人才的管理上,《若干措施》明确,将公共卫生专业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下基层上岗退费计划。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一线医务防疫人员,尚未入编的,可按规定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在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推行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改革,拓展公共卫生管理人员职业晋升通道。

同时,改进公共卫生人才评价方式,对获得嘉奖、记功的,可分别提前1年、2年申报卫生技术人才高级职称;对获得记大功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措施》指出,要探索公共卫生机构公务员分类改革,推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评定与职称评审相互衔接。

此外,《若干措施》明确,要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卫生防疫人员津贴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补助的政策;同时,对于参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并深入疫情防控一线发挥重要作用的、在防控疫情新技术新产品新药物等科研攻关方面取得重要成果的、救治病患或为疫情防控提供服务保障等表现突出的人才,按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