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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面前,法律“底线”也坚决不容触及 2020-03-25 14:05

2020年3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接到举报称,城东街道后洋吴村有加工点外排废水污染环境,执法人员立马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未在作业,现场无相关人员在场。但现场有近期加工过的迹象,加工点地面有明显黄色浑浊废水排放且有被腐蚀的痕迹。
经调查,该加工点从事鞋模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明沟经西侧的积水坑、地埋渠流至加工点外东面的河道。执法人员当场进行采样并于当天晚上对该加工点进行了查封。

经检测,发现该加工点外排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铜、锌、铬,均为有毒物质,其中废水中总铜的浓度更是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的4000多倍。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排放含铜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就已经可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加工点的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目前,该案件涉嫌触犯刑法,已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查处。
当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积极落实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的指导意见》,精准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一手强化指导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一手提高执法效能,做到精准、科学、依法执法。但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碰硬较真,严管重罚,重拳出击,坚决遏制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