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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大税—增值税 2020-01-22 09:45

增值税是对商品在生产、流通、劳务服务等多个环节中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税。它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有增值才征税,没有增值不征税。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增收,增值税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增值税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实现税收收入15.64万亿元,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例为85.30%。其中,增值税税收收入规模达到了6.15万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接近40%。

增值税的一个关键好处就是能够有效地实现税负公平,有利于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因为商品在以前生产流转环节中所缴纳的税款能得到抵扣,即使在经过诸多流转环节后,企业应负担的增值税仍然是固定不变的。此外,增值税还有利于使生产经营结构合理化,有利于财政税收稳定。

由于增值税有效地克服了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弊端,我国于1994年开始在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全面推行了增值税,成为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重要的一环。在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鉴于增值税的巨大优势,我国分三个阶段开始推广增值税:

第一阶段、初步试点。2011年,国务院批准营改增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营改增试点。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试点增加至10省市。

第二阶段、全国推广。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推广至全国,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将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第三阶段、全面推广。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广营改增,将所有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至此,营业税在我国成为历史。

“营改增”制度改革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统计显示,全面推广营改增试点以来的10个月内(2016.5-2017.2),减税规模高达566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