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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溪:当庭撕毁证据,领2000元“罚单”! 2020-04-19 13:20

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司法场所,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并听从法官的指挥,可最近在重庆巫溪法院上磺法庭却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一幕……

4月14日下午,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当庭撕毁证据原件的被告文某处以罚款2000元。

(有图有真相)

案情回放

4月14日上午,巫溪法院上磺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文某等2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庭审质证环节,被告文某当庭撕毁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原件,试图毁灭证据,逃避法律的制裁。经承办法官及时阻止并从文某手中夺回被撕成碎片的证据原件。

事件发生后,上磺法庭迅速安排法警对文某采取强制措施。文某毁坏证据的行为严重地妨碍了法庭的审理秩序,并给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了困难,影响十分恶劣。为了严肃纪律,承办法官当庭对文某进行了训诫。经过承办法官的批评教育以及耐心的释法说理,文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地向承办法官道歉并写下悔过书。

考虑到文某年过七旬身患疾病且认错态度良好,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对文某处以罚款2000元,文某当场表示一定在限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

▼ 宣读决定书

法官说法

被告文某因自己一时的冲动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当庭撕毁,妄图逃避法律责任,殊不知被撕毁的证据原件因承办法官及时阻止尚可恢复原状,不仅未影响证据的效力,反而给自身招来一纸罚款决定书。

文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一违反了法庭规则,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法官被迫休庭处理,其二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