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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伴侣隐瞒重病怎么办?法律有明确规定! 2020-05-24 11:15

去年,国家草案回应了社会高度关注的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索赔权、祖辈的隔代探望权、婚前了解配偶病史的知情权等问题。#结婚前结婚后#

如果婚姻是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据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婚姻是无效或被撤销的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割上。但是,由于当前法律条款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没有明确规定,对同一案件仍有不同的判决。

完善后的草案规定,即婚姻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介绍,对婚姻无效或因被撤销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和权利救济作出规定,体现了不仅原则上要从法律上否认违法婚姻,还要通过法律责任,以经济手段制裁过错行为人的立法取向。草案第三次修改时,着重对无过错方利益进行保护,弥补了现行婚姻法对过错方处罚较轻的现状。

根据现行的法律条例,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处理。

“‘照顾无过错一方’一词过于抽象,裁决结果主要取决于法官。”依据北京理工大学研究中心主任介绍,在新增无过错一方拥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后,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相关的索赔请求,法官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要求作出判决,指引更明确,也更好地体现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惩罚过错方。

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赔偿,首先需要其属于无过错方,即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没有过错。此外,还要求婚姻是无效或被撤销的,从而导致无过错方的损失。

隔代探望权的纠纷问题仍将通过诉讼解决

近年来,在各类离婚案例中,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强烈要求法律条款明确夫妻离婚后关于孙辈的探望权问题。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条例,离婚后,不直接赡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但是,法律没有明确祖父母探望的权利。草案一、二稿对隔代探望权的行使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第三稿则又恢复了现行婚姻法的状态。这意味着,隔代探望权纠纷仍将需要通过诉讼按个案情况解决。

对此,舆论认为,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禁止隔代探望权,老人探望孙子孙女的愿望是应当得到满足的合法权利;但是,另一方也同时指出,子女的父母是监护权的第一优先人,为保证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必须优先保证监护人监护权的正常行使。

根据民法条例和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应允许祖辈看望孙子孙女,不仅有利于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良好品行的养成,也有利于老年人获得精神上的慰藉。但是,这项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尊重抚养一方监护权的正当行使、监护人和子女生活的安宁、孩子意愿,以免影响被探视人家庭的正常生活。

因为存在在不同家庭环境下生活的情况,又如何准确判断是否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成长。立法机关在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将具体案件交由司法裁决处理是合理的。

这项修正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案件判决中进行有效的解释,如何在案件中实现合情合理合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今后民事司法工作者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登记前,患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当如实告知对方

自2003年新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婚检制度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对于婚前是否应当告知病情以及何种程度的病情需要进行告知,大众存在不同意见和看法。

草案第三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没有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此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对方的知情权,防止婚后因患病给对方造成过重的抚养义务,以及存在欺骗婚姻等道德风险。

条款中关于“重大疾病”的范畴,随着我国医学水平的不断发展,有些疾病逐渐可以被治愈了,所以,为保证法律条款的延续性,不宜在其中明确哪些疾病是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定义可以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相类比。具体应当交由下位法或者行政、卫生部门解决。

那么,强调在婚前对病史的知情权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认为,当夫妻生活在一个共同的空间里时,他们的关系具有很高的亲密度,而他们的疾病又与优生优育有一定的关系。考虑到婚姻双方的权益,应要求患病一方将实情告知对方,所以,此时隐私权应让位给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