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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检查”执法?荒谬!——评全州检察院“执法”事件 2022-06-08 14:52

前两天,一条“广西全州下架存低俗化内容儿童读物”的词条冲上了微博热搜。在全网上下齐声讨人民教育出版社问题教材的热度尚未退却之际,广西全州的这一举动无疑是在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对问题读物的态度,赢得了网络上的一致称赞。

在查看相关报道的配图时,一些网友注意到,进行检查的工作人员所着制服系检察官制服,也就是说系检察官在进行对问题儿童读物的检查执法。对熟悉我国各国家机关职权的人而言,很容易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毕竟,检察院系国家检察机关,而非检查机关,对出版物检查执法并非检察院的职权。在全力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去“执法”,颇有些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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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检察院回应

2022年6月5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自行联合该县教育局、新闻出版局等行政部门到学校、书店对小学教材、少儿读本进行专项检查,全州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存在履职不当行为,桂林市检察院已责成全州县检察院进行整改。

桂林市检察院发布的消息,一方面证实了网友关于全州县检察院曾对出版物检查“执法”,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其作为全州县检察院上级对此事的态度,那便是全州县检察院构成履责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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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院系法律监督机关,属于司法机关范畴,享有司法权,而对于违法读物的查处,则属于出版管理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二者泾渭分明,并无交叉的可能。因此,对于广西全州检察院对出版物进行所谓的“执法”的行为,不管其动机为何,都不影响其行为属于不折不扣的越俎代庖,荒谬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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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总结

值得欣慰的是,在网友对全州检察院的行为指出其错误之后,作为全州检察院上级的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立即作出了回应,某种程度上也算是亡羊补牢。不管怎么样,桂林市检察院及时回应网友的关切并承认其下级单位存在的问题,也是尊重和关注民意民声的体现。最后,我们还是希望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在自身权属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切勿越俎代庖,闹了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