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的位置:学问网 > 资讯 > 法律类

媒体报道虚假新闻引发网暴,其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2022-06-10 18:45

近日,刘畊宏的跳操直播不仅火在了健身运动圈,也火在了医学圈,微博热搜上不乏大众跳完操后进医院的新闻:

#女子跟刘畊宏跳操后腰肌劳损#

#女子连跳三天毽子操后黄体破裂#

#22岁姑娘跟着刘畊宏跳操眼底出血#

……

近日,又有一个“刘畊宏女孩”的话题冲上了热搜。

微博@潇湘晨报 报道称,长沙一女子近一周来跟着跳操后,因未及时洗澡导致腋窝溃烂。该话题引发网友讨论。

不过随后,当事人朋友发文澄清称,当事人是疤痕体质,之前做过腋下脱毛手术,这次跳操时出汗过多未及时擦干、又有衣物摩擦,才导致腋下感染,经检查是患上了间擦疹。

她表示,当事人以为是作为医院内部案例才同意医生拍摄患处,结果医生未经允许就私自将视频发给媒体。

而媒体报道时避重就轻,暗示当事人有卫生问题,致使网友误解为其“一周不洗澡”而患病,引来大量网暴。

事发后,主治医生联系潇湘晨报记者删除视频,却得到“需要领导审批”的回复。同时,当事人在该条新闻下维权的评论也被@潇湘晨报 删除并拉黑。

目前,该条视频新闻已被@潇湘晨报 删除。

过分夸大事实、哗众取宠的新闻标题党一向受人诟病,然而,如果媒体为了吸引眼球“造谣式”做新闻,就是越过了法律红线。

此前,曾引起众多网友关注的“佛媛”“病媛”相关报道,就是由媒体编造报道的虚假新闻。

@健康时报 @澎湃新闻 @风闻社区 @人民网 等多家媒体盗用普通女网友的图片,造词抹黑图中女性,恶意造谣正常在酒店游玩拍照的女性为借佛门营销炒作的“佛媛”,造谣患病住院的女性为假装生病以推销保健品的“病媛”。

该报道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多名当事人出面辟谣后,各媒体才删除了该新闻。

当媒体从业者道德底线越来越低,将抢热度、吸引眼球摆在第一位,新闻报道屡屡出现“标题党”、“三俗”甚至虚假新闻等问题,不仅扰乱了新闻传播秩序,也损害了新闻媒体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此外,虚假失实的报道还可能引发对于受害人的大量网络暴力。

在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正常驾驶却被@新京报 造谣为开车逆行的女司机,就遭受了大量的谩骂与声讨。

我们知道,个人造谣传谣,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诽谤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当媒体造谣传谣,就能“一删了事”,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媒体发布虚假失实新闻报道的行为如何规定?它们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关于新闻报道与名誉权,我国《民法典》有着相应规定:

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由于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都涉及社会利益与公众利益,是保障媒体监督权、公民知情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因此,对于该类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不能作一般处理,不仅需要权衡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权益,还需考虑这些行为对于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意义。

不过,如果存在捏造事实、未合理核实严重失实的内容、侮辱贬低他人名誉这三种情形的,行为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客观真实是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最基本的要求。虚假失实新闻损害他人名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如果媒体拒绝采取更正措施的,即明知内容失实还仍然报道,构成了恶意,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时,被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

除了民事责任外,发布虚假失实新闻报道的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还需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中,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于发布虚假失实新闻的新闻记者,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

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对于刊播虚假失实新闻,或是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新闻机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责令公开检讨、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此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曾公开通报《财经》杂志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网等15家媒体发布虚假失实报道的查处情况,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

为了杜绝虚假新闻的出现,一方面,新闻记者在开展新闻采访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杜撰新闻事实。

另一方面, 新闻机构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于信息采编、核实的管理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此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也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保护名誉权关系问题】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名誉权人更正权】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