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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平|完善法律规范,方能遏制盲目放生 2022-09-21 14:35

近期,多地发生了因不规范放生导致的生态环境受损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以随意放生鳄雀鳝为例,除了河南汝州市城市中央公园将两条被称为“怪鱼”的鳄雀鳝成功捕获外,北京、湖南、广西、江苏、青海、宁夏等地也陆续报告发现了鳄雀鳝,对当地生态平衡和生物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在我国民间,“放生”有着悠久的传统,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动物保护意识的提高,放生活动更是如火如荼。虽然放生活动具有慈悲为怀、保护生灵的美好初衷,但由于此类活动大多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缺乏科学的论证和指导,极易引发事与愿违的乱象。种种事实表明,盲目的放生行为,很可能造成被放生的动物在陌生生态环境中难以生存,放生最终变成“杀生”;一些被放生动物在新的环境中缺乏天敌,将导致生态的失衡,给其他生物带来灭顶之灾。此外,一些被放生的动物还会对民众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成为公共安全的潜在隐患。

  盲目放生还会引发外来物种的入侵,威胁国家的生物安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公报就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此外,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调查也表明,215种外来入侵物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以说,外来物种的入侵,已带来了十分紧迫的生物安全风险。以鳄雀鳝为例,它是来自北美的高危外来水生生物,能够长到三米多,体重可达200多斤,长有像鳄鱼一样锋利的牙齿,只要是水里的活物,几乎通吃。在食物不充足的情况下,鳄雀鳝甚至同类相残,而且,鳄雀鳝的卵对包括人在内的哺乳动物都有剧毒。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入侵物种是通过放生活动进入生态系统并逐步扩散,而且往往是放生容易、清除困难,要在广袤的自然中捕捉被零星放生的动物,犹如大海捞针,成本高昂。以汝州市捕捉鳄雀鳝为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经过近一个月的抽水作业,才将城市中央公园的湖水抽干,抓获了两条鳄雀鳝。倘若鳄雀鳝进入的是大型水库、河流,捕捉行动恐怕难于登天。由此可见,如果用事后补救的方式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将付出极高的治理代价,环境危害更是难以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

  相形之下,对放生活动实行严格规范,有效遏制盲目放生行为,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事先预防的功效。应当看到,现行法律对放生行为已作出了明确限制。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目前有关放生行为的相关法律、规章条款,在现实中却面临难以落地的困境。究其原因,除了放生行为过于零散、难以有效监督等客观因素外,相关制度规范过于原则也是重要的缘由。令人欣慰的是,近期刚刚经过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保留有关放生行为的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专门新增了一个条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由此传递的,正是进一步严格约束放生行为、推进法律规范精细化的鲜明信号。

  加速针对放生行为的细化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督促相关部门肩负起应尽的监管职责,也有利于培育放生活动的科学性、自觉性。因为说到底,治理盲目放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重点规制的内容包括:如何规范动物养殖、销售中可能涉及放生的环节以及宗教团体的放生活动组织;如何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细化、完善民间放生审批程序,做好相关引导;如何建立基层执法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启动执法响应;如何推动公众参与,普及公众教育,鼓励举报违法放生行为;如何恪守执法边界,对违规行为做出合乎情理和法理的处罚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更为详尽的制度予以规范,也是未来相关“具体办法”的应尽使命。

  如此,才能以更为精密、严谨的制度规范,提升法律的刚性,最大程度遏制盲目放生的乱象,同时提高公众对于放生的科学认知,引导爱心人士文明放生、理性放生,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环境、捍卫生物安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