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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就所得税申报代理等三项业务规则 2016-11-09 16:59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等三项业务规则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10月23日截止。

通知称,为促进税务师行业业务转型升级,指导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向纳税申报全程代理业务和为纳税人出具纳税申报咨询意见业务转型,进一步规范这两项业务的执业行为,中税协组织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引入税务专业机构服务的政策精神,为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协助海关稽查业务,制定了《接受海关稽查委托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代理人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代理人是指注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对委托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针对如何保证年度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咨询意见,并出具报告的活动。税务师执行申报准备咨询业务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税务咨询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本准则及本规则的要求。

接受海关稽查委托业务规则(试行)(审议稿)。税务师事务所接受海关委托,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稽查人的进出口业务方面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活动。海关委托稽查业务分为常规稽查业务和专项稽查业务。常规稽查业务范围原则上应当涵盖稽查时间范围内所有进出口业务。税务师的合理审查责任,以实际检查的报关单及其涉及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为限,对未被检查的其他内容不承担审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