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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业名称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商业名称权是一种名称权,属于法律上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其是兼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一体的混合权利。商业名称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利,其性质有:
①商业名称权具有区域性限制。
②商业名称权具有公开性。商业名称必须通过登记而予以公开,为他人知晓。登记则为公开之必经程序。
③商业名称权具有可转让性。由于商业名称权本身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各国和各地区普遍肯定了这一性质,但是对于如何转让有着区别。
(2) 商业名称权的效力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商业名称管理机关行使保护权。这主要是指,当行为人使用了法律规定其无权使用的商号,商业名称主管机关则可以通过行政或司法的途径,对其予以处罚,禁止其使用。
②商业名称权利人行使商业名称保护权。如果由于他人未经允许使用商业名称或妨碍商业名称权利人使用其商业名称,致使商业名称所有人的权利遭受侵犯,商业名称所有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他人不再使用该商业名称并排除妨碍,与此同时,商业名称所有人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