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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破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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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2.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接受"破产财团代表说" 。破产财团代表说,是指债务人财产因破产程序的开始或者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而成为以破产预防或破产清算为目的而独立存在的财产,这些财产整体人格化则形成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是这种人格化财产的代表机关。

3.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

(1)关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各国并无特别的限制。凡有行为能力者,无论其是否为债权人均可选任,但基于破产清算人系专司管理和清算事务,故以会计师、律师或其他通晓计算、经营、法律、经贸知识的机构或人员为宜。原则上,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 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⑨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第69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2)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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