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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在民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 只要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必然无效。
B.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
D.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后可以变为有效。

1条回答


选项A,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这意味着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必然无效,而是需要具体分析该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及其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选项A的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选项B,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意味着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而是可以被撤销。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

选项C,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之一,因此该合同自始无效。选项C的说法正确。

选项D,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自始无效,且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变为有效。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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