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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①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属于两个以上的不同主体所有。
②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处于同一航程中。
③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须遭遇共同危险。
共同危险,是指同时对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构成威胁的危险。如果仅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中的某一项构成危险,则不能成立共同海损。
④共同危险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不可预测的。
(2) 造成共同海损的措施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措施的合理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符合航海习惯; ②损失应当最小;③措施应当最为有效。
(3) 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
"损失是特殊的"是指该项损失是为共同利益所作出的牺牲。共同海损牺牲是在正常运输中不可能出现的损失;"费用是额外的"是就共同海损中的费用损失而言的,是指在正常航运中不可能出现的费用。
(4) 措施必须最终获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