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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试析商法的独立性

课后习题,急求~

1条回答


商法的独立性问题集中表明了商法的价值,决定着商法的前途和命运。

( 1 )在20世纪上半叶,确切来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商法的独立性问题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上。

①商法从民法中分划出来,构成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体系,成为法学的一个部门,这是19世纪法学发展的一大成就,是人们对经济活动,尤其对经营活动之规律、特点在理性的基础上有了更为深刻认识的结果,是法律技术和立法完善的标志。

②在20世纪上半叶,少数国家一反19世纪已成定局的法律部门划分方法,实行民商合一,将商法并人民法之中。一时间在法学界引起了商法独立性的危机。其实,无论实行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商法都是一个实体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和方法、社会功用及价值等方面都存在不可替代的巨大差异。但是,承认商法的独立性,并非是否定其与民法的共性,即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而商法始终是其特别法,二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无法割裂的私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结构上的关联。

(2)20世纪下半叶,困扰商法独立发展的重要难题是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整个社会思潮发生了极大变化,人们的政治观念、法律观念以及生活哲学都受到新思潮的洗礼。有人开始怀疑商法的实际社会意义和价值,极力宣扬商法在新时期经济活动中的局限性和弱点,提出要用一种新的法律部门,即用经济法来取代商法。

②没有经济上的自由,就不可能形成剌激经济不断增长的市场。商法作为商品经济秩序的基础,就不能失去其应有的地位,就不可能为其他法律所取代。因此,用经济法来取代商法,不仅不现实,而且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制度所不能接受。

③商法与经济法之争反映了一个国家制度抉择的价值基点,即法律是应以保护经济主体的平等、自由为第一前提,还是应以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为首要任务,即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是应建立在市场经济秩序之上,还是应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直言之,在以市场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商法独立存在的价值是无法抑制和抹杀的。

(3) 中国商法的独立性,从表面看来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如何划定商法的范围,寻找到商法独立的内在基础,使商法从形式到内容上都真正独立起来,还有两个层次性的工作等待我们去做。一个是商法部门和商法学的建立,另一个则是中国商法典(或商法通则)的制定。只有完成了这些工作,中国的商法才可以说是真正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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