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 2005 - 2018 www.xuewen.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赛文(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7000487号-2
1.票据行为的特点
①要式性。
a . 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
b. 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
c . 各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
②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③独立性。若干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
④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
2.票据行为的性质
关于票据行为的性质,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合同行为说两种观点。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票据行为的性质,采纳的是单方法律行为说,而且是单方法律行为说中的发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