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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其组织机构通常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以及专门委贝会。
(1)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主要包括: ①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②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③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④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⑤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2)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②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③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④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⑤审定对会员的接纳;⑥审定对会员的处分;⑦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3) 总经理,是理事会的辅助机构,负责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通常由理事会聘任。
(4)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明确规定。
(5) 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
①除了《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外,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也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