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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还有量的规定性,即价值量的大小如何决定的问题。
(1)商品价值的质的规定性
商品交换的实现说明,商品交换不可能发生在相同的使用价值之间,只能发生在不同的使用价值之间。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之所以能够按一定比例相交换,说明它们之间一定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东西,不是商品的自然属性。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而生产商品的劳动不是指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有用性质的劳动,而是指共同的人类劳动,即抽象的人类劳动。这种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或一般的元差别的人类劳动的结晶,就是价值一一商品价值。
由此可见,两种商品之所以在量上可以互相比较,是由于它们之间存在着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价值,这是决定两种商品互相交换的比例的基础。因此,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两种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现在应当进一步指出: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和内容,而交换价值则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2) 商品价值的量的规定性
商品价值不仅有其质的规定性,而且还有量的规定性,即价值量的大小和多少的问题。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抽象劳动,因此价值量也就是由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而劳动量是由劳动的自然尺度一一劳动时间来计量的,所以价值量便决定于劳动时间。由于各种原因,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各个生产者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一一-即个别劳动时间是不同的,能否以他们各自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他们所生产商品的价值量呢?当然不能这样,因为这意味着鼓励落后和懒惰,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只能按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的价值量。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指某一生产部门的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等客观条件,其中主要是劳动工具。这里所说的"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中等水平或部门平均水平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劳动生产率和商品价值量有着密切的关系。商品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的数量,同一社会必要劳动在同样时间内创造的价值总量相等。但是,如果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来说,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多,则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少,从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越小;反之,劳动生产率越低,则会使单位商品的价值量越高。因此,马克思总结道"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率成反比。""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率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率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可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所引起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运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对立运动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