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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简要分析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必然性。

1条回答


(1) 这是由商品价值量的内在特点决定的。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 即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量决定的。劳动量是由劳动时间来衡量的,劳动时间是衡量劳动量的天然尺度。因此,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成正比。

(2) 个别劳动时间不能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社会任何一种商品都是由许多不间的生产者生产的。生产同种商品的生产者由于生产的主客观条件不同,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也会不同。各个商品生产者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就是个别劳动时间。由个别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是商品的个别价值。商品的价值量不能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如果商品的价值量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那么,不仅会鼓励懒惰、落后,而且商品交换也不可能接受这种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

(3)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其不同于个别劳动时间的特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只能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为形成商品价值实体的劳动作为人类无差别的劳动,本身具有一般性,因此,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只能是一般的劳动时间,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否则,同种商品就不会有相同的价值量。

(4) 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的价值量要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有另一种含义。这一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生产不同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形成的,它涉及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种商品上的分配。不同商品的供求状况会直接影响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生产条件,如果供给超过需求过大时,优等生产条件就会成为平均生产条件,引起商品价值下降,结果平均生产条件将向上移动; 反之,如果需求超过供给过大时,劣等生产条件就会成为平均生产条件,引起商品价值上升,结果平均生产条件将向下移动。供求关系对价值的影响是通过生产条件的变化实现的,因此,决定价值的仍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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