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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匹麻布=1 件上衣"是简单价值形式的表达。在这种价值形式中,等式两端的商品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其中,左边的商品处于主动地位,要求把自己的价值相对的表现在另一种商品上,为相对价值形式;而右边的商品则处于被动地位,是等价物,起着表现左边商品的价值的作用,因此叫等价形式。
(1)马克思在"20 匹麻布=1 件上衣"的式子中,是透过对相对价值量的质的揭露来分析其量的规定性的。相对价值形式是商品交换中使自己的价值得到相对表现的形式。首先,从质的规定上考察,处在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一一麻布,其价值是通过上衣的使用价值来表现的。上衣和麻布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是同质的,是能够相比较的,而且是能够相等的。在麻布和上衣的价值关系中,上衣的使用价值成了麻布价值的表现形式,从而使麻布取得了一个与自己的自然形式不同的价值形式。即具有了相对价值形式。其次,从量的规定性上考察,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商品的价值量是通过处于等价形式商品的使用价值量相对表现出来的。这一表现的前提是价值形式两极的商品包含有等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量的方面来考察,处于相对价值形式的商品的价值量相对地表现在等价形式商品的使用价值上; 商品的相对价值量取决于相交换的两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关系。例如在"20 匹麻布=1 件上衣"公式中,假定生产一只羊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100 小时,生产一把斧子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50 小时。如果生产一只羊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不变,而生产一把斧子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减少到25 小时。这样, 一只羊=四把斧子。可见,相对价值形式价值量的变化,取决于等价两边的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因此这是一种相对的价值量,即价值量的相对表现,而不是其绝对的表现。
(2) 随条件的变化对相对价值量的规定性可做具体的分析。凡是价值要被表现的商品,都是一定量的使用物品,如15 蒲式耳小麦、100 磅咖啡等等。这一定量的商品包含着一定量的人类劳动。因而,价值形式要表现一定量的价值,即价值量。"20 匹麻布=1 件上衣"这一等式的前提是: 1 件上衣和20 匹麻布正好包含同样多的价值实体。就是说, 20 匹麻布或1 件上衣耗费了同样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生产20 匹麻布或l 件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织布和制衣的生产力的每一次变化而变化的。这种变化对价值量的相对表现的影响如下:
①麻布的价值起了变化,上衣的价值不变。如果生产麻布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一倍,那么麻布的价值也就增大一倍。这时不是20 匹麻布=1 件上衣,而是20 匹麻布=2 件上衣,因为现在1 件上衣包含的劳动时间只有20 匹麻布的一半。可见,在商品B 的价值不变时,商品A 的相对价值量即它表现在商品B 上的价值量的增减,与商品A 的价值量成正比。
②麻布的价值不变,上衣的价值起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生产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增加一倍,现在是20 匹麻布= 112 件上衣。因此,在商品A 的价值不变时,它的相对的、表现在商品B 上的价值的增减,与商品B 的价值变化成反比。
③生产麻布和上衣的必要劳动量可以按照同一方向和同一比例同时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这两种商品的价值发生什么变动,依旧是20 匹麻布= 1 件上衣。只有把它们同价值不变的第三种商品比较,才会发现它们的价值的变化。如果所有商品的价值都按同一比例同时增减,它们的相对价值就保持不变。它们的实际的价值变化可以由以下这个事实看出: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现在提供的商品量都比过去多些或少些。
④生产麻布和上衣的各自的必要劳动时间,从而它们的价值,可以按照同一方向但以不同的程度同时发生变化,或者按照相反的方向发生变化等。可见,价值量的实际变化不能明确地、也不能完全地反映在价值茧的相对表现即相对价值量上。即使商品的价值不变,它的相对价值也可能发生变化。即使商品的价值发生变化,它的相对价值也可能不变,所以,商品的价值量和这个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同时发生的变化,完全不需要一致。通过对这一简单价值形式量的分析还可以发现,处在相对价值形式上的商品只是当作使用价值,它的价值表现在另一种商品上。而处在等价形式上的商品,只是当作价值,它的使用价值成了表现另一种商品价值的材料。这样,潜藏在商品中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部对立,就通过两种商品之间的外部的对立表现出来。